往往会发生来自FSIS和FDA两个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
6.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①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原则。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有效控制。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的生产与使用以及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监管环节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与食品接触的工具或容器的操作人员的健康与卫生要求,等等。②责任主体原则。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按照美国法律,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③风险分析原则。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该是以科学性的风险分析为基础。风险分析有三个相互关联的因素,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④专家参与原则。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 (WHO)、联合国粮农组织 (UNFAO)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政府还充分利用检验机构的专业力量。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从事消费者研究等工作。⑤可追溯性和食品召回原则。法律要求各个阶段的主体标记所生产的产品,并记录食品原料和配料的供应商信息,以保证可以确认以上各种提供物的来源与方向。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有缺陷食品的危害风险的制度。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FSIS(食品安全检验局)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食品的召回,FDA(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主要负责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的食品的召回。⑥充分发挥消费者作用原则。美国在法律制定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布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重叠,难以划清监管界限。美国联邦政府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能和管辖范围 (jurisdictions)是由法律和部门之间的协议(agreements)确定的。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监督局 (FSlS)负责监管肉、禽及加工蛋制品 (processedeggs)的食品安全,而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负责监管肉、禽及加工蛋制品之外的所有食品的安全,约占美国消费食品的80%。由于肉、禽及蛋制品是许多食品的原料,所以法律上的这种授权,仍然难以真正划清食品安全监管界限,使得FSIS和FDA的监管范围发生较大的重叠,尤其对同一个企业生产的食品,往往会发生来自FSIS和FDA两个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
2.多个部门重复监督检查,致使监督资源浪费。根据美国FDA 2004年2月的记录,约有2000多个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接受了FSIS和FDA两个部门的重复检查,因这些单位使用了多种原料。还有美国国家海洋气候管理局 (NOAA)每年要对2500个国外和国内的海产品公司进行检查,同样与FDA实施的海产品监督检查重复。多个部门重复监督检查,致使监督资源浪费严重。
3.食品安全监管权限不一致,造成执法效果不同。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监督局 (FSIS)有三项权力:第一,可以要求被监管的食品公司注册;第二,禁止使用可能造成潜在食品污染的加工设备;第三,临时扣留可疑的食品。相反,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的FDA却缺乏这些权力。由于联邦政府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的权限不同,导致许多被污染的食品不能被及时清除出市场,带来了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4.进口食品监管权限不一致,导致进口食品监管的漏洞较大。美国进口食品占本国消费的比例很大,例如美国消费的海产品有四分之三是进口的,来源于160多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