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2008年2月15日—3月11日
北京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调研工作会议”,会议涉及立法调研的情况、立法需求材料的上报和接下来的工作计划等内容,是一次更大范围的动员会。这一阶段的工作还包括2次专家专题培训讲座和8次文稿组小组会议。其中,文稿组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学习和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讲话等文件,总结北京市多年来应急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研究借鉴国内外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的研究成果,梳理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这两项工作为接下来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第二是中期调研、起草阶段 (2008年1月9日—1月25日)。从这一阶段开始,立法工作进入实质性环节。1月9日和10日召开的4次立法需求调研座谈会,分别听取了18个区县、15个单位的立法需求。各区县、单位结合自身具有的特点、具体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等,对照国家应对法具体条文,分别提出了详细的立法需求,涉及地方立法中需要增加和细化的内容等,并与立法调研工作组就一些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同时,立法调研工作组向全市应急系统61家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书面意见征集。接下来,文稿组对座谈会的会议记录、录音和所征集的书面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列出300余条具体的立法需求建议。并通过召开10余次小组会议,对这些需求建议进行逐条讨论和论证,用法律语言表述,形成草案建议稿,以供立法工作组全体会议论证。1月25日,通过多次工作组全体会议的反复讨论、论证和修改,草稿建议稿最终上升为 《草案》初稿 (共7章83条)。起草阶段的工作基本完成。
第三是后期修改阶段 (2008年1月31日—3月11日)。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广泛听取各方对 《草案》初稿 (上网稿)的意见和建议,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8年1月31日—2月5日。这是第一轮意见征求,共召开3次座谈会,分别听取市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和市属有关单位对草案初稿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各部门所提出的200余条意见,对立法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 《草案 (征求意见稿)》(共7章94条)。并于2月5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第二阶段:2008年2月15日—3月11日,为第二轮意见征求。本轮意见征求主要以座谈会、论证会、基层调研等形式开展,范围涉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应急办、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总参、总后、武警总部,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突发事件、法律方面的专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学校、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救援队伍等社会各界。本轮又征集到400余条修改意见。立法调研工作组召开多次全体会议,根据修改意见对 《草案 (征求意见稿)》几经修改,最终于3月11日形成 《实施办法 (草案)》(共7章69条),交由人大审议。
2008年5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7章68条),并确定于2008年7月1日施行。也只有这种工作模式,才能实现以“一案三制”为核心,以“首都安全”为目标,做到以下六个结合:紧密结合首都特点和实际;紧密结合本市和国内外应急管理工作的实践及经验;紧密结合国家和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紧密结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和法规;紧密结合本市已经开展的风险评估、应急管理机制研究的成果;紧密结合已经制定的行之有效的各项应急管理制度。
2.贯彻预防为主、借鉴先进经验,是保持应急法制适度前瞻的理论支撑。在本次立法起草过程中,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北京市应急管理实践,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强调地方立法的实际操作性,统筹运用常态管理手段与非常态管理手段,对突发事件应对实行全过程管理。如何有效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是非常值得我们去审慎思考的。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施行,标志着我国应急法制再上一个新台阶,北京市率先进行地方立法,制定了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参考国内外经验,
3.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是完善应急法制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实施办法》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相比较,其创新的法条总共为45条。与国家大法基本相同的法条为23条。主要创新体现在:应急规划 (第4条)、信息公开 (第7条)、绩效考核 (第9条)、预案备案 (第13条)、风险管理 (第17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21条)、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 (第23条)、社会化机制(第26、30、33条)、财政保障 (第32条)、应急处置 (第46条)、交通通信保障 (第51条)、损失补偿 (第58条)、优惠政策 (第61条)、保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