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舆情的引导机制面临着“监管”与“治理”
挑战,也使微博舆情的引导机制面临着“监管”与“治理”两种路径。如何正确对待微博舆情的正向功能与负向功能,建立体现微博媒介自律责任和义务的“监管”与“治理”相结合的微博舆情治理是我们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第一节 微博舆情治理体系设计的理论依据
“在因特网创造的环境中,纸张、装订、发行和广播的成本,全部消失了。因特网拉开架势,要把把关人砸烂。”美国媒介理论学者保罗·莱文森在他的《数字麦克卢汉——信息化新纪元指南》中如是说。
社会化媒体的壮大发展必然带来公民新闻活动的繁荣昌盛,在此平台上进行的各种信息采集、整合、发布和评论活动使得微博无疑成为当今社会最不容忽视的网络舆情传播工具。这种基于新媒体技术表达和传播的舆情,具有非线性传播、形成快捷性、内容庞杂性、“羊群效应”等鲜明特征,一旦产生,就会遵循其内在规律,按照一定方向发展,具有较强的自主性。面对如此强大的“民间舆论场”,“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政府传统单向度自上而下的舆情应对思维应有所转变。2011年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发布的网络舆情报告指出网络舆情治理的核心在于:政府是不断强化其行政管理职能,扮演全知全能的网络警察角色,强力扑杀网上各种有害信息,还是充分尊重网络传播规律,发挥互联网的自我净化功能,推动网民在网络社区实现“自律”和“自治”[1]。现在学界普遍的共识是,网络舆情系统是一个自组织结构,其自身的运行机制使得无论看起来多么混乱无序的信息最终都会慢慢走向整齐有序,这是组织的自净化功能。
在网络舆情治理中,政府单一地行使强制性权威手段更易激起网民的抵触心理,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及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寻求互联网自身的制衡力量,从而实现网络传播环境的健康发展。陈力丹认为,在微博这个渠道上呈现出一种“意见多元”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使得健康的意见通过观点交锋而战胜非理性的意见,这是信息载体的“自净化”能力[2]。基于此,在微博舆情治理中,吸纳多主体参与且以协商为基础的“公共治理”理念的引入则凸显出来。
起源于 20世纪80年代的“公共治理”理论强调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合作,倡导一种建立在法律基础上主体多元的扁平化互动式的社会管理模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这样界定治理概念:治理是各种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公共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节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也包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制度。娄成武、谭羚雁认为:治理概念是一种结构或一种秩序的产生,这种结构或秩序不是由外部强加的,而是互相发生影响的参与者互动的结果,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仅仅依靠政府的权威或制裁,而是协调不同行为者趋向共同目标的纵向和横向手段的集合,来保证公共目标的实现。[3]行政法学者罗豪才和宋功德在其著作《软法亦法》中指出,就其构成而言,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元素与广泛的公民参与元素整合而成,其中,开放的公共管理是前提,主要用来发挥集体选择优势;而广泛的公众参与是基础,主要用来发挥个人选择优势,公共治理模式试图通过这种整合同时拥有两种选择机制的优势[4]。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政治学教授尤瑞卡·莫斯在其主编的《治理与管制中的软法——多学科视角分析》一书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的时代背景下,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整合而成的公共治理模式,正在取代传统的公共管理或者国家模式,日益发展成为公域之治的主导性模式,这种趋势不可逆转[5]。
由此可见,“公共治理”理论下的治理概念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所有公共关系主体都是治理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和其他公权力机构,还包括民间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公民具有积极能动的公民资格,他们已经不仅仅是纳税人和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更是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直接参与者,是社区的治理者。”[6]不同的治理主体发挥着不同作用,形成多方合作、协商参与的治理格局。
在法律地位上,所有公共治理主体权责一致,没有权力不受监督,没有权利不受救济。基于公众普遍参与的治理理念赋予了治理主体更民主开明的治理环境和更为自由的治理空间。有学者提出,当代中国语境下,政府在公共治理中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政府官员不习惯与其他行为体共享权力,通过共同的参与、谈判和协调活动来解决问题,并且非政府组织的话语权严重缺失,这就蕴藏了寻租的空间与可能,有时候还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因此,只有以法治确保公民有序参与到公共治理之中去,才能打破利益分配仅限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内部之间进行的困境,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7]。所以,“公共治理”理论的核心是由诸多参与主体及组织混合而成的共同体的运作,这一点已得到学者们的共识,有争议的只是政府在治理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究竟发挥多大的作用。有人提出了这个运作的共同体应脱离政府而自治,而反对者则认为需要政府的管理与规制。
第二节 微博舆情治理体系设计的现实依据
一 立法治理:“无规矩不成方